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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2008年09月18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文件,重点扶持金融、物流、旅游、会展、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连锁配送、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7、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文件,积极配合节能减排工作。
    11、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四)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发展特色农业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文件,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4、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2007年企业所得税。20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5、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农技推广服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7、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8、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9、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六)降低创业成本,逐步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
    20、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1、个人将居住用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减按3%、房产税减按4%征税。
    2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房产税一至六成的照顾。(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三便函[2008]8号规定: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因其取得的收入,用于摊消房屋装修成本的周期较长,且购房及装修支出所造成资金的“时间成本”或“机会成本”较大,出租收入难以短期弥补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幅度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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