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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8年09月09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4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十一)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4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4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7.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9.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0.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二)支持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提升城乡文化生活
52.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3.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笫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4.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55.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在2008年12月31日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57.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8.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9.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三)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化人居环境
60.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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