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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8年09月09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30.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支持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3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3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4.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个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35.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减免照顾。
36.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7.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8.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促进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39.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0.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42.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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