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 | 电子邮箱 | 远程办公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培训学习 财务会计 纳税信用 咨询建议 举报投诉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温州财税>服务大厅>政策法规>最新法规>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8年09月09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五)全面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各地要按照“扩大覆盖、夯实基数、公平费负、适度增长”的要求,力争在2008年底前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实现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数据信息“五统一”,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为我省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财力保障。当前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工资总额挂钩办法,建立和完善缴费评估制度,努力夯实企业单位统筹缴费基数;进一步研究建立国家、企业、参保者个人合理负担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逐步统一统筹区内各类企业缴费比例,着力公平企业缴费负担;保持社会保险费收入的适度增长,使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认真落实税费政策,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六)支持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1.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9.对教育发展公司,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1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七)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扩大社会就业
1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文共7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6  7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2006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 邮编:325000 电话:0577-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