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
二ОО八年四月十日
下载文件: 附件:省局转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文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