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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年01月10日 信息来源: 规费处 点击率:


农民工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施工企业逐一按工程项目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相关工程项目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农民工在参保有效期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兑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七、农民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工作期限为农民工的参保有效期。由企业按农民工工种和工程进度填报(以工程项目合同期为限)。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但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期限。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八、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时,农民工本人工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1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实行一次性支付,详见《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见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竣工后,而工伤职工医疗期尚未结束的,建筑施工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参保手续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见附件3)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十、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凭证。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前已中标或承揽业务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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