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设局市地税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温政发〔2007〕14号),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特点及我市实际,现就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建设工地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业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在建筑施工工地临时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业户籍职工,也适用本意见。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由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缴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见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审核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后,建筑施工企业再到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农民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投标竞争。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统筹地建设工程项目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规定提出调整建议,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意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及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农民工实际用工情况, 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增减花名册》。建筑施工企业所报送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之次日起生效。未能及时报送的,在农民工上班之日起10日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如实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未及时报送名册的职工补办参保登记确认表》,并提交职工招录用和记工考勤卡等有效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其补办参保登记,视为已参加工伤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