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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2008年01月10日 信息来源: 规费处 点击率:


五、费款管理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中心统一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征收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地税部门应按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征缴情况记录工作。
六、法律责任
参保居民须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居民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费款的,经地税部门多次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税部门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参保居民进行处罚。参保居民欠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暂停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停止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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