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 | 电子邮箱 | 远程办公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培训学习 财务会计 纳税信用 咨询建议 举报投诉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温州财税>服务大厅>政策法规>最新法规>正文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年01月02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制定的《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就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部署。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施方案已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常务会议纪要〔2007〕11号)。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等级划分和单位税额标准
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市区土地使用税被列为使用大城市税额标准。温地税政〔2005〕132号文件规定每平方米年税额按1元征收的地段,2007年度应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1.5元征收。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区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每个级别的范围按照《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1)执行,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15元、10元、5元。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分布在不同级别区域内的,应分别申报纳税,划分不清或不按规定划分的从高计征纳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在县(市)区域的,按当地的税额标准申报纳税。
二、纳税期限的确定
从2008年度开始,企业和单位的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于当年的9月底前申报纳税。9-11月份企业和单位新增的土地须在当年年底前申报纳税。实行双定户管理的纳税人按月进行申报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规定
2007年1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的征收规定比照内资企业执行。
四、税源管理要求
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不同级别的土地税额相差较大,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级别的准确划分尤其重要。各分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资料管理,强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要以这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结合《税友2006》上线为契机,对纳税人的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仔细校对,重新审定纳税人占用土地的具体情况,切实做好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工作。各分局要对错误和不规范的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进行修正,努力为推进土地使用税的精细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宣传辅导工作
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纳税人税负明显增加,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土地使用税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同时要结合“满意不满意”评议活动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辅导、业务咨询等纳税服务工作,力求使广大纳税人尤其是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了解掌握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切实提高政策的宣传效应。
附件:
1、温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附件:地段划分表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新土地使
3、国务院令第48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附件:外商土地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文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2006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 邮编:325000 电话:0577-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