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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2007年06月25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文件精神,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规定如下: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转让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即按转让非普通住宅交易价格金额的0.5%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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