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结合我市实际,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统计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统计局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温州市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6〕8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6年度起,在我市范围内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查帐征税、能够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简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第三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新产品试制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
第四条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
第五条 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要求落实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应事先经市或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
第六条 从2007年度开始,市、县(市、区)科技局常年受理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报,分批审核。企业按要求向市、县(市、区)科技局上报技术开发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和技术开发费预算表(附件2)。
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划分,原则上由市科技局负责市属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所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受理、审核。
第七条 市、县(市、区)科技局向审核通过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颁发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并把相关信息和资料抄送市税务、财政、统计部门。
第八条 要求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二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请,填写《温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立项审核表》(附件三),并附送申请报告、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开发费核算方法(包括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下达《温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