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土资源各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切实完善土地交易税收征管规程,规范征收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就土地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区财政、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途径,对纳税人做好土地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公开(布)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税收征收办理流程及有关政策。
二、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建立土地权属登记、税收征收信息交换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1、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初向财政、地税部门传送上年度土地设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料。
2、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后,按季度将有关信息传送市财政局和地税局。
3、市财政局、地税局将有关土地税收征收情况,按季度传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交易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所得税、基金(费)的规定,开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凭纳税人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复印件(或证明)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四、市区各财政、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协商、相互支持、明确责任、创造条件,在土地交易时,要方便纳税,提高土地权属登记效率。
五、土地交易税收工作规程。
1、土地交易申请登记。土地交易双方向主管土地交易登记部门(中心)申请办理土地交易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交易(出让、转让)等法律责任文书,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情况联系单及其他相关证明。
2、申报纳税。纳税人按照地税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及土地交易纳税情况联系单,向地税部门设立的窗口申请缴纳土地交易的有关税、费,并申请代开发票,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征税(或免税)手续。
3、申报契税。纳税人按照主管财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及土地交易纳税情况联系单,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缴纳土地交易的契税,主管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或免税)手续。
4、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申请土地权属登记条件的,在纳税人提供完税(或免税)手续后,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六、土地交易申报征收规定
1、房屋(二手房)交易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温财税〔2005〕20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凭房产证和契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手续。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基金、费)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纯土地),由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并委托温州市农税局契税办税窗口受理纳税申报和税收的征收。
七、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汇算清缴。
八、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
2、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情况联系单(附件二);
3、土地交易合同;
4、房屋交易合同;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对企业拍卖土地、土地投标以及改制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都要及时对企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