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 | 电子邮箱 | 远程办公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培训学习 财务会计 纳税信用 咨询建议 举报投诉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温州财税>服务大厅>政策法规>最新法规>正文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01月25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确保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地税局 财政厅 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由国税部门牵头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出现的问题,尽快将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划清责任,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应加强减免税管理,简化程序,规范操作,及时足额办理减、免、退税,保证符合政策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民政部门应加强企业资格认定管理,规范残疾人安置手续,及时办理企业重新认定申请审核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逐步建立对残疾人证件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如有需要,由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分别对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证件真实性进行审验,《残疾人证件审验表》样式见附件一。
三、企业应于每年年末内向民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民政部门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年度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见附件二)。对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平均计算(小数点不计)未达到25%的,从次年起停止执行优惠政策。
四、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民政部门按月审核企业提供的《福利企业人员变动认定表》(见附件三)等资料。
五、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各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审核企业上年度残疾人员安置比例,结合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  年度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对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认定条件的企业下发文件给予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资格。对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企业自行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收优惠时,应填写《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表》(见附件四),报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认定。
六、企业按月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时,应提供《福利企业人员变动认定表》。各级税务机关按月受理企业填报的《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见附件五)或《福利企业营业税减税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见附件六)等资料,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认定条件审核企业残疾人员安置比例、职工增减变动、相关保险费缴纳和工资支付等情况,核定计算企业每月应减退税额,及时办理减退税手续,并按规定登记《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管理台帐》(见附件七)、《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台帐》(见附件八)。
七、对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前30日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按浙国税流[2006]48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八、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其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配合,各自对落实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年度汇总统计,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福利企业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九)相互交换传递给同级国、地税务机关。温州市区各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将《福利企业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由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相互传递《福利企业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情况汇总统计表》。

本文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2006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 邮编:325000 电话:0577-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