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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08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温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财综〔2004〕258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3〕33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温州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级单位所有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在2004年8月25日前取消。从文发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应对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进行自我清理,将过渡户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缴入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同时,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清理情况表”,连同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凭证复印件、收入过渡户撤销证明复印件于2004年8月31日前报送温州市预算外资金收缴中心。
2、严格控制开设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确因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而需要市财政局为其开设非税收入市级财政汇缴专户的,从文发之日起,由执收单位填写“开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申请审核表”提出申请并报温州市预算外资金收缴中心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3、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和项目在重新申领“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时,由温州市预算外资金收缴中心根据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求确定。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1日印发
《温州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精神,不断更新理财观念,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市级非税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不含社会保障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
(六)单位或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区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
(八)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利息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是部门和单位凭借政府赋予的强制性、垄断性职能或国有资产(资源)、国家投入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财政管理改革需要,以下二类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预算单位(指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政府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
(二)凭借管理职能暂收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
第三条 建立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含罚没收入待解户),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成、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执收单位分为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执收单位。市级执收单位一般是市级主管部门下属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收入的独立核算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本级、市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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