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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11月08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温州市财政局 文件 温财综〔2004〕265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财政票据的申印、购领、发放、使用及核销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04〕52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温州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8月1日起执行;同时一并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温州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04〕5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是财政部门管理财政票据的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字体和印色由省财政厅规定。财政票据收据联,均应套印“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条 财政票据的名称、字轨、编码、版面排列、规格、印色、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
第四条 根据管理需要,财政票据可设置具体使用时限,在“收据联”套印“本票据限于××××年12月31日前填开使用方为有效”字样。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票据分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大类。
第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租赁收益和其他非税收入,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第七条 通用票据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收取的款项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八条 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和特定用途的票据。
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定额票据一般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收费、罚款使用。各种面额的定额票据均应从严控制,从严管理,并需在领购时盖印执收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使用时,在存根联和收据联上均应填写具体收费项目的名称和执收时间。
各种专用票据严格按特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混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九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票据。主要有:
(一)捐赠票据。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单位或以政府名义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时开具使用。
严禁借捐赠之名使用捐赠票据向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乱摊派、乱集资。
(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依法成立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会费标准或经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向集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开具使用。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如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时开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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