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
|
电子邮箱
|
远程办公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培训学习
财务会计
纳税信用
咨询建议
举报投诉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温州财税
>
服务大厅
>
政策法规
>
最新法规
>正文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08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财综字〔2004〕5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财政部门应主动与单位联系沟通,互相配合,组织人员布置落实旧版票据的清理结报、新版票据的购领发放等,切实做好本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新旧票据的使用衔接期限为三个月,已印制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可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
三、新版财政票据的票样和编码及确需保留的市、县专用票据将另行下发。
四、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罚没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接受的社会捐赠(含以政府名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租赁收益;依法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等以及代收代付和往来结算款项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省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财政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票据的监(印)制、购领发放、结报核销和监督稽查等管理工作,并逐步推行财政票据网络化管理。
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本地区内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结报核销和监督稽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一个票据购领单位,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事项。
第六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用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缴。
通用票据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收取的款项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执收单位开具专用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按核定的收缴方式,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九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票据。
本文共
4
页,当前在第
1
页
1
2
3
4
【关闭窗口】
全国财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财税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财经报
中国税务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省内财税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金华财税局
温州市会计核算中心
泰顺县财税局
文成财税网
本地新闻网--------
温州政府采购网
温州政府网
温州日报
温州都市报
温州市会计核算中心
温州晚报
温州市工商局
温州市技术质量监督局
温州青年
常用网站----------
网易
雅虎
中华网
163信箱
新华网
搜狐
新浪
263
联合早报
人民网
新华网
南方网
旺旺英语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2006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 邮编:325000 电话:0577-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