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应认真做好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2、各地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认真测算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按照总局要求做好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调减工作。 3、各地要认真按省局要求测算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对2007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并于10月31日前将测算结果上报市局。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处)报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