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2006年重要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温财税办〔2006〕6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地税部门推进全市工业发展“12345工程”、“139富民攻坚计划”,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奋发有为,把大力推进“12345工程”、“139富民攻坚计划”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推进工业发展“12345工程”和“139富民攻坚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经济质量;有利于缓解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改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加速我市经济基础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培养税源,保持税收可持续发展和做大财政收入规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深远意义。 1、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市委市政提出促进推进工业发展“12345工程”和“139富民攻坚计划”发展要求的战略意义,主动把地税工作放在市委市政工作大局之中来加以把握,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的战略决策中来,将支持推进工业发展“12345工程”和“139富民攻坚计划”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亲自抓研究,抓落实,把这项工作列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2、推进工业发展“12345工程”和“139富民攻坚计划”,为地方税收增长提供广阔的经济基础,有效地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按照省局、市局提出的“三个三”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全局意识,奋发有为,坚定不移地把推进工业发展“12345工程”和“139富民攻坚计划”和优化收入结构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工作实践中,通过整合税收政策和征管资源,努力从地税工作上引导、保障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3、推进工业发展“12345工程”和“139富民攻坚计划”,要按照省局提出扶持第三产业及现代服务业有关要求,突出培育和促进工业、第三产业连带发展这个重点,要大力促进对完善市场经济、配套产业升级、工业园区建设、产销商贸、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减低成本关联性较强的地方产业;鼓励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要积极扶持做强、做大重点地方产业、重点行业。各级地税部门在推进工业发展“12345工程”和“139富民攻坚计划”时,必须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到与宏观经济政策、地区产业战略相协调;与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相协调,与组织收入、优化结构工作相协调。 二、优化政策,全面落实,积极为全市工业发展“12345工程” “139富民攻坚计划”发展壮大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省局有关产业发展,包括工业、第三产业、循环经济等税收政策,主要做好以下税收政策落实: 1、鼓励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凡在我市设立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让。进一步贯彻落实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认真落实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的投入。经县级以上有关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盈利工业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内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构想,促进我省制造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转移。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加速折旧。落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4、积极支持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当地政府提出有关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相关的企业,符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18号)有关规定,对下列机器设备在计提折旧时,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上述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25号)中(附表一)《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和(附表二)《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中所列举的除上述8类企业外拟发展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5、充分运用“一挂一低”的工效挂钩政策。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268号)规定,对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两低于”要求精神,实行“一挂一低于”办法,即:工资总额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挂钩浮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工资总额上浮,反之,工资总额则下浮;同时,企业工资总额绝对增长额必须低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绝对增长额。 工资总额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浮动的比例暂控制在1∶0.6至0.8以内,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净增长(下降)1%,工资总额则比上年增长(下降)0.6%至0.8%,具体挂钩浮动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规定审批确定。 6、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434号)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并在计征被提取(分摊)企业所得税时暂予以税前扣除。 7、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吸引技术人才,鼓励民间技术研发。对个人自主研发技术成果,由省科技厅认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8、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企业。深入贯彻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做好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运输工具等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可以由其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9、积极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促进现代产权制度建设,推进服务业市场化进程。各级地税部门要继续抓好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净资产转让清算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于贴花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转制科研机构等税收政策的落实。 11、认真贯彻落实推进“139富民攻坚计划”有关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139富民攻坚计划”的若干意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温地税政[2005]161号)文件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有关文件规定,按审批管理权限,对有关老少边穷地区企业、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农口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三、在促进“12345工程” “139富民攻坚计划”发展过程中,结合相关产业发展,积极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 1、扶持小型服务行业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发展基础。全市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自2005年1月1日起统一提高到5000元,以降低第三产业纳税人的税负;各级地税局要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定期定额。同时,要充分考虑“双定”户的盈利水平,合理确定所得税负担水平。 2、大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积极做好旅游企业国产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照顾。 3、积极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根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流通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以由其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资金照顾。 4、培育、促进会展业发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自2005年5月1日起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5、积极支持金融业发展。对进入我市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照顾;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6、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市落户。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可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资金照顾;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对企业集团的行政办公用房,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7、落实文化体制改革各项举措,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促进“文化大省”建设。积极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对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前已经进行事转企改制并列入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试点名单的企业,可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8、鼓励、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9、扶持中介机构发展,促进全市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大力扶持,提高我市中介服务机构的竞争力,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92号)规定,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要全面落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运用循环经济税收政策,为“12345工程”和“139富民攻坚计划”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规定,认真做好以下政策落实: 1、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2、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3、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4、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5、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6、对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核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8、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9、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五、采取有效措施,为工业发展“12345工程和“139富民攻坚计划”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1、继续加大力度推行网上办税。各级地税机关要以省局“一站、一话、一网”为龙头,努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无时空限制的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件及具体操作程序,积极引导、帮助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权利;完善和扩大地税网上办税服务系统的办税功能,大力推广电子申报,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2、优化办税流程,推行“一窗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办理、后台支持”的办税机制,因地制宜地调整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提高窗口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规范管理基础上,继续优化办税流程,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对于重点发展的产业、企业及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努力做到手续从简、审批从快、期限从宽、优惠从高,提高服务效能。 3、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期、限时服务,提倡即时服务。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必须事先明确告知;要求纳税人补正材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同时,归并、简化各类表单,除已有的渠道外,拓宽纳税人免费获得各种表单的渠道。 4、进一步完善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强化、规范数据录入管理,充分发挥数据集成优势,对纳税人已经依法申报的各种涉税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5、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切实落实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上位法没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得随意设定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全面告知各项后续管理措施。 6、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优化纳税服务。辅导纳税人对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款,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提醒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促进其通过自查方式主动补缴税款,避免因违法而增加遵从成本。 7、继续抓好税收政策宣传。利用网络、报刊、12366语音服务系统等多种载体,加强日常税收政策宣传;要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中专题宣传现代服务业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 六、依法治税,规范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地方税收法治环境 1、正确处理促进产业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关系,在规范中促进,在促进中发展。对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各级地税机关要合理安排税收检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 2、继续推行责成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税收稽查工作方法,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促进纳税人自查自纠。 3、对偷逃税收行为要依法查处,继续严厉打击利用开假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努力保持税收公平,建立和维护行业竞争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4、健全、完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保持税务行政复议等救济渠道的畅通,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等解纠机制的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严肃处理税务行政执法中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 5、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法定权限。各个产业发展形式多、涉及面广,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的经济形式和新型业态。对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调研,慎重解释,及时反映,不得擅自越权确定。 6、认真做好民营企业税收问题研究,大力促进我市民营健康发展,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各个产业的改制、重组。在我省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种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上,一律不得制定、实施歧视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和措施,对各种所有制纳税人一视同仁,为我市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扶持产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努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省局、市局工作意见,同时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地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六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