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地税分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停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调整教育费附加费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和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凡我市境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停止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2]349号)等规定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政策。 取消对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 原温州市教育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温教委计[1997]99号、(1997)财政第88号、(1997)温地税政93号)规定的教育费附加计征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四、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库时填列《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比照地税部门现行征收政府性基金(费)办法开具凭证。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执行。省对市(所辖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15%分成,市不再参与县分成。省财政分成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省国库。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事项由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过渡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 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