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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地税发票换版的介绍
 

2006年06月13日 信息来源: 征管处 点击率:


我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发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在提高防伪性能的基础上,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地税发票进行全面更换,有关这次发票换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票换版的意义:发票是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既是单位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通过发票全面换版,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发挥税收监管职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二、发票换版的范围:本次发票换版是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布署组织实施的。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必须使用新版发票。

三、新版发票实施时间:新版发票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一律使用新版发票。

1、旧版发票截止使用时间:原旧版发票仍可在票面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使用(旧版发票的特征:发票联无彩色纤维),从2007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2、旧版发票清理缴销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新版发票后,应及时对旧版发票进行清理,对未填用的发票要在2007年1月1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旧版发票流失、失控或超期限使用。

四、新版发票的特征:新版地税发票采用物理防伪技术与高科技印制技术相结合的综合防伪措施印制。

1、发票票面载印:发票联票面的左右上方分别印上涉税举报电话“12366”和地税字样(卷式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税控发票、道路客运定额发票、小额定额发票、城市公交客运定额发票和门票除外),并在票面上的显眼位置用红色字体套印了“本发票限于××××年12月31日前填开使用有效。”的警示语。

2、发票联用纸:普通手工版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收据联、证明联、换票联,下同)、10元以下的定额发票、道路客运定额发票采用彩色纤维加无色荧光纤维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外框为菱形,中框为税徽,内为税务二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S、W”组成);10元以上定额发票(含10元)、单联式电脑打印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采用彩色纤维加无色荧光纤维双胶纸印制(其中:浙江省定额统一发票套印团花底纹);多联式电脑发票采用彩色纤维加无色荧光纤维无碳复写纸印制;门票采用普通双胶铜版纸印制。

3、防伪油墨使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使用红外荧光金光红防伪专用油墨印制(多联式电脑版发票采用一次性打印各联号码的,其发票联号码不使用红外荧光金光红防伪专用油墨印制);发票票面右上角的“地税”字样采用温变防伪油墨印制;除卷式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税控发票、道路客运定额发票、城市公交客运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票面(发票联、抵扣联、收据联、证明联、换票联)用长短波无色红外信息荧光防伪油墨套印税徽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或“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五、发票开具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消费者索取发票;单位和个人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按规定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单位或个人临时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携带相关证明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六、相关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等,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批准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意不使用或擅自改动开票软件的,均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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