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0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组织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干部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办法),正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理顺、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责任、义务和工作程序。同时应根据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答记者问》(附件3)的有关要求,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保姆式”汇算清缴方法。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资料。各县(市、区)局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本地区以下资料: (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四)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 (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统计表; (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