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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2006年01月13日 信息来源: 规费处 点击率:


温地税规费〔2005〕69号

市局各税务分局、社保基金征收中心:

《温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已实施近半年。经市局研究,现将该《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账证健全用人单位企业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

1、有职工在外单位参保的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扣除在外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后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2、事业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非经营性事业单位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批准,可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3、有返聘退(离)休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扣除返聘退(离)休人员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4、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

二、按上述政策需要扣除的单位缴费基数应提供以下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提供的已在外单位参保的书面证明材料;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返聘退(离)休人员身份证明;

3、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行业最低参保率仅适用于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部分的账证健全的用人单位。

四、账证不健全的用人单位按行业销售工资含量核定企业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

1、我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温地税规费〔2004〕193号)第三条中规定的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为4%的服务业按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执行;

2、销售收入在各月份间波动较大的企业,可按企业的月销售收入预征企业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位缴费基数必须大于等于该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五、关于非纳税参保户的社保费征缴问题:凭社保部门开出的核定通知单(盖章)到地税局指定的窗口开票。

六、关于注销企业的社保费征缴问题:对已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要求缴纳社保费的,视同非纳税参保户管理,即凭地税部门的注销税务登记记录和社保部门开出的核定通知单(盖章)到地税局指定的窗口开票。

七、关于社保费欠费部分开票入库的问题:个人缴费部分凭社保部门开出的核定通知单进行开票;企业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申报开票并由各税收管理员将入库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对该企业进行监管,及时追缴其余欠费。

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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