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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温州市市区200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01月13日 信息来源: 规费处 点击率:


温政办〔2004〕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实施《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温政发〔2004〕57号),确保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平稳过渡,现将市区200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业最低参保率实施时间

  根据温政发〔2004〕57号文件精神,市区200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05年度的行业最低参保率,暂按2004年度公布的行业最低参保率执行,不再另行公布。

  二、行业最低参保率具体标准

  制造业中制革、化工、机械、金属加工(汽摩配、压延加工)等四类行业的最低参保率为60%,其他制造行业均为35%;餐饮服务业、建筑业为35%;交通运输业为60%;流通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等为100%。此次尚未明确的其他行业最低参保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地税、财政部门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60%-100%幅度内研究确定。

  三、用人单位参保申报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按规定申报。用人单位现行实际参保率低于公布的行业最低参保率的,按不低于公布的行业最低参保率申报参保;用人单位现行实际参保率高于公布的行业最低参保率的,按其现行实际参保率申报。

  用人单位必须按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核)或地税部门开展税务稽查时,发现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或瞒报职工工资总额的,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再享受该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期政策,对少报或瞒报部分,改按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8%,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附件:市区各行业最低参保率表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市区各行业最低参保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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