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地税政〔2005〕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我市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温政办〔2005〕5号)精神,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为0.5元/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规定,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其它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事项按温州市地税局《关于实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地税政〔1999〕2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21号)等文件(附件2)执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关于实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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