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4〕31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ОО四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转发 营业税 政策 通知
抄送: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7月7日印发
打字:胡一鸣 校对:税政一处 袁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