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 | 电子邮箱 | 远程办公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培训学习 财务会计 纳税信用 咨询建议 举报投诉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温州财税>服务大厅>政策法规>最新法规>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07月07日 信息来源: 税政处 点击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4〕31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ОО四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转发 营业税 政策 通知

抄送: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7月7日印发

打字:胡一鸣 校对:税政一处 袁亚芳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2006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 邮编:325000 电话:0577-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