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新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利于方便企业单位缴纳社保费,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调整市区社保费征收范围,为确保此次调整顺利到位,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温州市地税局社保基金征收中心征收社保费中有纳税义务的缴费单位,调整为按其缴纳地税所属的地税各分局负责,社保费缴纳方式由原来的按月托收改为随税款一并征收。 二、属于调整对象的单位请务必将社保费费款存在自己单位开设的银行纳税专户中,并在每月的10日前向所辖主管地税各分局缴纳社保费。 三、参保人数的增减变动等有关手续向原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对该通知的内容需要进一步了解咨询的,请拨咨询电话12366或登录www.wztax.gov.cn温州地税网站查询。 温州市地税局 二○○四年五月十日 2004年5月企业社保费
社保中心移出的社保费缴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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