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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2004年04月07日 信息来源: 规费处 点击率:


温地税规费〔2004〕67号

市局各区税务分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适应市区区域调整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和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教计(1996)155号、(1996)财预74号、浙银发(1996)567号)精神,现将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通知如下:

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为4%(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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