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地税规费〔2004〕67号
市局各区税务分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适应市区区域调整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和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教计(1996)155号、(1996)财预74号、浙银发(1996)567号)精神,现将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通知如下:
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为4%(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