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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4年03月12日 信息来源: 税政处 点击率:


国税函〔200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国税发〔2001〕15号文有关政策的函》(〔2003〕广发计字1072号)。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广播电视 广告收入 免征 通知

抄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1月20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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