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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的审批与核销
 

2003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 外债金融处 点击率: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的审批与核销

临时出国用汇的审批

一、临时出国用汇实行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范围

财政预算内的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临时出国用汇,均属于实行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范围。

下列单位临时出国用汇不属于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范围:(1)与财政无直接关系的社会团体。(2)实行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的企业单位。(4)各类经济性质的公司、企业人员。

二、对临时出国用汇实行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意义和目的

1、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同国外的各类交往日益增多,临时出国活动随之增加,这是对外开放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在组织、派遣临时出国团组方面,目前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审批机关很多,而在总体上又缺乏必要的控制和协调手段,加之有些地方和部门管理松驰、把关不严、重复考察、轮番访问,以及利用职权争相出国、照顾出国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团组人数过多,非专业人员比例过大,境外逗留时间过长,出访国家过多,一般性、非实务性出访的团组过多。有的出国人员不遵守国家规定的出国用汇范围和各项开支标准,在国外开支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更有甚者,国外开支虚报冒领、索取回扣。这些问题,不仅降低了国家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了财政开支,更有损于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影响我党和国家的声誉,在国内、国外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亦腐蚀了一些干部。

2、通过购汇人民币限额控制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出国用汇是国家赋予财政部门和财政、财务人员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出国管理、出国用汇管理,提高有限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是统计、分析 、财政外事活动开支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研究、制定外事活动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基础。

财政部门和部门财务机构要在出国用汇审批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做好出国用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临时出国用汇的程序

1、临时出国用汇的申请。出国团组人员,在取得出国正式批件后,在出国前30日内,携带下列证件到指定批汇部门办理外汇申请手续(地市级如温州市到市财政局办理):

(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参加中央组团地方出国者,须报告地方政府批准,重新签发出国任务批件);

(2)外文邀请函(附中文翻译);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出国培训团组还需提供组团单位和国外接待单位签定的“出国培训协议”;

(5)参加国际会议的还需提供到会通知书;

(6)其他与审批用汇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证文件。

2、临时出国用汇的审核

(1)出国任务批件必须是原件。如使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可能会出现重复申请用汇问题;

(2)审核国外邀请函的真实性。联系出国活动过程中,往往出国的人员,出访的活动内容出访时间等发生变化,因此,在审核国外邀请函时,要审查邀请函上出国人员和出国批件上出国人员是否一致,是否是最后一次发出的正式邀请函,是否有国外单位提供资助的开支项目等。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活动路线是否经济合理,有无重复绕道旅行问题;活动安排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制定计划。

(4)国外需要开支翻译费、资料费、礼品费、宴请费的,必须随出国申请一起报批,在出国批件中注明。

(6)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团组用汇时,要首先审核其“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国外接待单位收取佣金数是否合理等。

(7)需财政预算经费开支的出国团组,需审查其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供汇手续:

A、手续不齐全;

B、认为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

C、国外活动计划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

D、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有不同意压缩预算。

3、审批临时出国用汇应掌握的标准

(1)国际旅费:副省、部级以上人员,可乘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地市级人员可乘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出国人员乘飞机,原则上要购买往返机票和乘座中国民航班机,出国人员乘座国际列车,境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8美元,享受该项补助后,不再提供当天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

(2)伙食费(包括膳食、水果、饮料、夜餐等费用):伙食费可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包干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60天)以内的,按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批汇;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按“包干标准”的80%批汇,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起计算。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招待用餐的,应从伙食费包干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标准的40%扣减;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对方以现金形式提供伙食费的,按预付自费天数和规定包干标准,不宜实行伙食费包干的出国团组,按规定的按实报销标准批汇。

(3)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公用邮电费,办公用品费及必要的小费等,按规定标准批汇。

(4)住宿费: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宿费按申请数额批汇;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的住宿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参照国内规定标准,本着节约的原则批汇,其他人员按规定标准批汇。对方负担住宿费的不再批供住宿费。

(5)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的交通费应在公开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根据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审批。

(6)礼品费、宴请费: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第834号文件《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在国内购买礼品,不予批汇;确需宴请的,宴请标准以就餐人数计算,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预算标准掌握批汇。

(7)个人零用费:包括选衣、理发、抽烟及个人其他费用开支,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出国在10天以内批汇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十一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5美元。

注:(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即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双跨团组开支出国用汇,严格贯彻“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由组团单位统一提供外汇,不得以组团的名义向参团单位收取外汇,只能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财务制度规定向参团人员单位收取参团人员在国外开支所需的等值人民币。

(2)出访国家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批汇,毗邻国家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确定。

临时出国用汇的核销

一、出国团组回国后,要在10日内到批汇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时要携带以下资料:

1、临时出国用汇申请表;

2、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

3、国外开支原始单据;

4、外汇开支情况报告;

5、其它与外汇核销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办理核汇前需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整理开支单据。各种原始单据要先进行整理,剔除属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然后要对申请核销的单据进行翻译,每张单据要用中文(在单据外文的下面)对有关项目,包括日期、品名、数量用途、货币单位、金额,国际旅费和城市交通费要注明具体起止地点。同时在每张单据背面上签上经办人和翻译人姓名,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

2、按照“临时出国用汇申请表”中批准的各开支项目,分别归类,并对单据进行编号、装订。

3、填写“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批准用汇预算数”、“实际开支数”(“批准核销用汇数”和“退汇数”由批汇部门填写)、用汇情况说明;由于特殊原因超预算的开支要另附详细情况说明;最后由经办人、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后送主办单位审查。

4、主办单位审查。主办单位财务部门要对出国团组送来的“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及原始凭证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汇预算认真进行审查,对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和其他不能报销的开支予以剔除,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在未经批汇部门批准核销外汇前,主办单位财务部门不得为其报销相应的人民币。

三、批汇部门审批

(一)批汇部门核销外汇是出国用汇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审核人员要对外汇开支核销申请手续和原始单据进行以下审核:

1、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2、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送审材料包括:“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原批准的“临时出国用汇申请表”、外汇支出原始单据、兑换外汇的“外汇兑换水单”、用汇情况说明、与外汇开支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原始单据是否译成了中文,是否有经办人、翻译人、负责人签字;原始单据是否真实、原始单据时间是否与出国时间相吻合;原始单据是否已装订、编号等。

4、“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是否经经办人、团组负责人、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是否加盖了主办单位财务专用章。

5、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二)下列开支不准列入核销范围:

1、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2、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4、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及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四、核销外汇需注意以下问题:

1、核销外汇时,应审核出国团组实际出入境时间和境外实际停留天数,审核批准在外天数与审批预算天数是否一致。如实际在外天数少于批准天数应按实际天数和日标准重新计算用汇预算数;如实际天数多于批准天数,出国团组要申明事由,报原审批出国部门同意后,按实际天数。

2、伙食费、公杂费按标准实行包干,不再按凭证金额报销。

3、在核销住宿费时,宾馆开出的住宿费原始凭证中,往往包含了电话费开支、房间开支的夜餐费、饮料费开支,这些开支应从住宿费中剔除,按其开支性质核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人员住费,按住宿费标准2.5倍以下的原则,据实报销。

4、在审核城市间交通费时,要结合出访目的,审核其活动路线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有绕道旅行问题,是否存在开支大手大脚,选择不适当的交通工具等问题。

5、国外接待单位开出的经费开支证明,不能做为原始单据,要同时附国外实际开支的原始单据(或复印件),从严掌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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