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对象? 答:(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2、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应持什么证件? 答: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 3、如何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是: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企业(事业)单位出具的下岗证明和社区居委会(乡镇)出具确实没有就业的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4、什么是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答: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含)〕后新组建的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5、什么是新办的商贸企业? 答: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含)〕后新组建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6、什么是新增岗位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现有服务型企业? 答:指实现新增岗位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现有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7、什么是新增岗位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现有商贸型企业? 答:是指实现新增岗位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现有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除外的商贸企业。 8、什么是经济实体? 答:指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9、什么是“三类资产”? 答:是指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1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什么范围的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答: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含)]以后。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由什么部门认定? 答: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13、经济实体由什么部门认定? 答:由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 14、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申请认定需要上报什么资料? 答:应区别下列不同类型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⑷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⑸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⑺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⑻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报送材料同(一)。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⑷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⑸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⑺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⑻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认定报送材料同(三)。 15、经济实体申请认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经济实体申请认定应符合如下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16、新办服务型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答: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不足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企业职工年末总数×100%)×2。 17、新办商贸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答: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不足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企业职工年末总数×100%)×2。 18、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答: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9、经济实体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答: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含30%)以上,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答: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1、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下列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⑴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文成、洞头、泰顺月销售额为2000元,其他县、市、区月销售额为4000元; ⑵提供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 ⑶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22、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其它有经营行为的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由现行的4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从2003年5月1日起,温州市市区(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4000元。 23、符合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什么相关材料? 答:应区别下列不同类型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⑴减免税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⑸资产负债表; ⑹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⑴减免税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⑸资产负债表; ⑹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4、符合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什么相关材料? 答:应区别下列不同类型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一)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⑴减免税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⑸企业财务报表; ⑹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现有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⑴减免税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⑸企业财务报表; ⑹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5、符合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济实体,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什么相关材料? 答: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⑷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⑸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⑹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⑺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⑻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⑼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⑽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6、符合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什么相关材料? 答: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再就业优惠证》; ⑷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7、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答: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含)]以后组建的,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其中所得税从审核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如在2002年9月30日以后至2002年12月31日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如在2003年1月1日(含)后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28、为什么要建立年度检查制度? 答:年检的目的是检查企业和个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29、年检有何规定? 答:⑴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⑵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年检必需的材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继续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⑷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0、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分具体税种(费),如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答: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应区别不同税(费)种,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⑴新办服务型企业,向主管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向主管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分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⑵新办的商贸企业,向主管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申请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向主管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分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⑶现有的服务型和现有商贸企业,向主管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⑷新办的经济实体,经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向主管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分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现有的经济实体,向主管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⑸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向主管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申请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1、企业同时适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如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