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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2008年01月15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指南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特点,总结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经验,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指导。指南分为12章、共68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二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中应遵循的主要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具体化。
指南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质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拓展相关业务,深入贯彻落实行业做大做强战略;推动管理人制度规范化发展,保护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法定管理人主体。依据该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承接业务、报酬及责任等事项。
为推动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中注协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参与立法及司法部门立法研究;二是组织《企业破产法》及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三是印发通知,请各地方协会高度重视事务所介入管理人业务工作,积极与当地法院就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管理人名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下一步,中注协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有关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行业对管理人制度的认识;二是继续组织好管理人理论与实务的培训工作,帮助注册会计师尽快掌握管理人制度及其操作实务;三是组织做好指南的培训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管理人业务,履行管理人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
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会协[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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