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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机关及受理场所

2007年01月26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申请材料到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具体受理场所如下:
市区财政部门受理场所一览表
市、区财政局
指定受理场所
地址
联系电话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财政窗口
鹿城区惠民路
88926202 88926213
鹿城区财政局
鹿城区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鹿城区车站大道康宏大厦
88358261
瓯海区财政局
瓯海区财政局企业资产科
瓯海区将军桥瓯海大厦
88526746
龙湾区财政局
龙湾区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龙湾区状元镇乐清路4号
86350972
开发区财政局
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科
龙湾区汤家桥南路100号
8892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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