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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遵守事项

2007年01月26日 信息来源: 会管处 点击率: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严格遵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长令[2005]第27号)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认真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并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二)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装订成册。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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