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参照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一字[2003]49号)等。 条件: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2、项目企业必须是在我市照章纳税的企业。 3、项目必须按规定管理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4、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符合项目批准要求。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5、补助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如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 3、本项目实际财务列支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4、已竣工项目验收证明。 5、企业年度的会计报表。 程序: 1、携带上述资料分别报归口财政处室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 2、统一上报市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初步确定补助金额,按规定程序报批。 3、批准后下达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文件。 4、通知企业领取文件。 5、携带下达计划文件及收据到归口财政处室,提交给归口的经办人员审核。 6、处长审定签章。 7、局长室审批签章。 8、拨付资金。 9、通知企业资金拨付结果。 时限:30个工作日。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财政局。 联系电话:企业一处(88528960)、企业二处(88538567)、外金处(88532108)、农财处(88523938)、经建处(88504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