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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小汽车(含12座以下)
 

2004年09月06日 效能办公室 点击率:



依据: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2000]3号《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纪要》,省财政厅、省控办、省公安厅[2001]1号《关于小汽车控购审批及上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省控办采购办[2003]3号《关于适当调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范围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2006]1号《对党政机关小汽车审批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条件:
  一律配置国产车
(1)市、县(市、区)领导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可配置价格25万元以内的排量2.5别克轿车、排量2.4广本轿车、排量2.0红旗世纪星加长基本型轿车、排量2.5丰田皇冠、排量2.5丰田锐志、排量2.3马自达M6、排量2.3东风天籁。
(2)其他党政机关公务用小轿车一般配置排量2.0(含)以下、车价25万元以内的车型。
(3)乡镇公务用小轿车一般配置排量2.0(含)以下、车价20万元以内的车型。
(4)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参照第(2)条标准执行。
(5)对未定编的财政适当补助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根据资金情况,除购置小汽车数量可酌情放宽外,配置标准参照第(2)条执行。
(6)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占51%以上的国有控股企业可购置排量2.6以下的国产轿车;凡属亏损企业、拖欠国家税款和职工工资的企业一律不准购置小气车。
要求:
1、党政机关需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事业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的验资报告(证明其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程序:
1、党政机关在编制、标准内购置车辆,由市控办审核后报省控办批准;对因特殊公务,确需配置超标、超编车的,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反腐办、控办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控办审核,省反腐办批准。
2、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标准内购置车辆,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车辆由市控办审核后报省控办批准;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由市控办批准。
 
时限:15个工作日。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财政局大楼五号楼五层控办。
联系电话:8858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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