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市控办。
监督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⑥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采购人、供应商及采购工作人员,违反以上有关采购规定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处理。并采取以下有效监督:
1、在温州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传真等通讯渠道,受理本级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查处。
3、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并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财政局大楼五号楼五层控办。
联系电话:88588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