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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4年09月06日 效能办公室 点击率:



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省政府授权,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分年度制定数额标准,在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 http://www.wztax.gov.cn)上发布。
附:2008年温州市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均为50万元,非建设工程类项目为50万元。单项预算金额分别在上述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单位要求分散自行组织采购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实施采购的能力;(三)具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采购经办人员应当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内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财政局大楼五号楼五层控办。 
联系电话:88588509、8858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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