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2、办理程序: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企业加盖公章,个体签章)。并提供有关资料,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的纳税人,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师以上部队有关证明,年报或申请前一月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注意事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需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以师以上部队有关证明为准。受理时限为当年10月底前。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收到上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主管分局。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级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