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期间销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的纳税人 2、办理程序: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及《空置商品房销售减免营业税审批表》(并附表),并提供有关资料,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的纳税人,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竣工验收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注意事项:上述空置商品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通过竣工验收,并在1999年7月31之前尚未销售的商品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销售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受理时限为当年10月底前。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收到上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主管分局。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级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