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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劳务、卫生服务
 

2003年07月07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1、适用对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业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办理程序: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并提供有关资料,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的纳税人,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执业登记证书;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或申请前一月);工商登记证或民政、其他主管部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注意事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受理时限为当年10月底前。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收到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主管分局。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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