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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劳务
 

2003年07月07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1、适用对象: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及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包括提供学历和无学历的教育劳务)。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2、办理程序: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资料,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的纳税人,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或申请前一月);工商登记证或民政、其他主管部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教育部门批准的有关学校批准文件、物价核价有关文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注意事项:除上述办理范围规定以外的其它学校、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属于教育劳务免税范围,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受理时限为当年10月底前。。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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