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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
 

2003年07月07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1、适用对象: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免征营业税3年。

2、办理程序: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并提供有关资料,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的纳税人,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相关文件;收费标准;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或申请前一月);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注意事项:“我省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受理时限为当年10月底前。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收到上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主管分局。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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