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下列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社区服务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提供停车服务,治安巡逻服务,绿化保洁服务,家庭管道疏通。 2、办理程序: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并提供有关资料,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的纳税人,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下岗职工证明;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或申请前一月);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注意事项:下岗职工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提供不在上述社区服务范围内的其他服务,不属于免征营业税范畴。如有要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后决定是否向市局报请,由市地税局作为新增社区服务报省地税局批准后,才能列入社区服务项目。受理时限为当年10月底前。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收到上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主管分局。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级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