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 | 电子邮箱 | 远程办公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培训学习 财务会计 纳税信用 咨询建议 举报投诉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温州财税>服务大厅>办事指南>地税办事>减免优惠>营业税减免>正文
   政府采购
   契税管理
   收入退付
   财政预算
   票据管理
   其他管理
   资金申拨
   会计证书
   服务承诺
   税务登记
   申报纳税
   法律责任
   财簿凭证管理
   发票证明
   减免优惠
   行政救济



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
 

2003年07月07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1、适用对象: 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即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2、办理程序: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资料,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的纳税人,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该项贷款的合同及其有关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注意事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企业兼并破产而形成的呆、坏帐损失,一律不得抵扣。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收到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2006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 邮编:325000 电话:0577-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