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 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即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2、办理程序: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资料,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的纳税人,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该项贷款的合同及其有关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注意事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企业兼并破产而形成的呆、坏帐损失,一律不得抵扣。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收到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