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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1年01月06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切实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家底不清、权属不明、擅自出租、擅自投资和程序不规范、招租不公开、交易不进场及对外投资风险控制不力、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等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详见附1)。
二、核查内容
各单位截至2010年11月30日的房屋土地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资产收益收缴等情况。核查的重点是:
(一)自有房屋土地权属是否明晰;房产、土地权属证书是否已经领取;有无闲置和被占房屋、土地;有无占用和租入的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的房屋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出租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出租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有无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组建全资企业、合资、合作等投资行为;有无以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信用担保、资产抵质押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等;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是否按规定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资产是否进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对外投资项目运行及风险情况如何;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协议或合同是否规范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收益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处置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处置结果有无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处置收益或残值是否按规定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核查工作从2010年12月25日开始至2011年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2月25日—2011年2月15日)
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照核查内容对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有关自查报表(详见附2、附3、附4、附5),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0年1月31日前以书面稿和电子稿两种形式报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项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薛峰,联系电话:88509596,传真:88591601,邮箱:zcglc@wztax.gov.cn)。
同时,按照边查边纠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有关规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要求进行自我纠正,并针对自查自纠情况写出专题书面报告(随同自查报表报送)。
1、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土地,要整理资料,提出解决方案;
2、对权属明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而尚未取得房产、土地权属证书的,要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权属不清或其他原因未取得房产、土地权属证书的,要整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方案;
3、对房产、土地闲置半年以上且没有向财政部门申报的,要说明原因;
4、对无偿占用其他单位房产、土地或被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无偿占用的,要说明情况;
5、对未经规定程序和权限部门审批擅自出租的房产、土地,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协议)的,要将合同(协议)复印件如实上报,其中:
(1)合同(协议)约定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到期的,一律不得续租或再擅自出租。
(2)承租方没有按合同(协议)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房产、土地出租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签订的合同(协议)如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的,一律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收回;同时,对上述收回的房屋、土地,要初步提出下一步使用或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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