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定义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3、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地方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 7、地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2)不予退还税款;(3)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4)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5)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前款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1、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行政复议的首要环节。 2、行政复议的受理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应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对申请和申请人的有关法定资格、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的有效性。 3、行政复议的审查 行政复议审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所进行的实质性审查,即对被申 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审查人一并对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还包括对该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依法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或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税务机关对复议案件有关资料审查之后,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结论,是复议参加人、第三人和税务机关进行复议活动的最后结果。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 语音提示:下面将为您播放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请收听。 1、对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征管局和稽查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咨询电话:88504982。 2、对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110号,咨询电话:057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语音提示:下面将为您播放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请收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 语音提示:下面将为您播放税务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请收听。 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 1、提出申请的期限: 纳税上有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