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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温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8年05月28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温州市财政局
文件
温州市监察局
温州市审计局
 
温财采〔2008〕170号
 
 

关于开展温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于2008年4月22日召开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按照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成立“温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李步鸣担任组长,张崇干、赵有力担任副组长,负责全市及市本级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内,由孙建伟担任办公室主任,胡钧、沈显文、倪龙德、吴成雄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派员组成。全市各级部门单位应指定相关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采购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实施和材料报送。

       二、      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4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各县(市、区)财政局、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温州财政地税信息网(http://www.wztax.gov.cn/)直接下载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并按照财库[2008]3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报送本地区及所辖区域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及汇总后的电子表格(表1-7);采购单位填写表格1、2、7;政府采购中心填写表格3、4、7;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填写表格5、6、7,并于6月10日前报送至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表格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zfcgb@wztax.gov.cn。联系人:周婷;联系电话:88588525。

   (二)重点检查。6月1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各地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将根据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达到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市本级重点检查由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将重点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于8月15日前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提高。8月1日-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各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各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级各采购单位、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工作由市组成重点检查组进行检查。这些单位和机构改革要根据重点检查意见并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于9月2日报市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四)验收总结。9月1日-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完成后,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区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并于9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市级采购单位的验收总结经验工作由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

       三、      加强协调配合

      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检查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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