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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平稳运行

2007年02月13日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点击率:


  2006年,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施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改革试点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遵循改革的整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组织实施试点政策,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保证了试点工作平稳进行。
  “抵退”政策得到积极落实
  2006年,为进一步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做好2006年退税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属于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第二批164户纳税人纳入试点政策实施范围。同时规定,自2006年起,对纳入试点政策范围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由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直接进行审核和认定,不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2006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相互配合,保证了试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平稳运行,三省一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限为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办理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手续。
  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试点,初步掌握了试点改革对东北地区增值税收入的影响程度。
  从东北地区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总数来看,两年里总共发生约93亿元,平均每年不到50亿元,比政策出台前的预测数据低。形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有:首先,企业投资决策主要由市场决定,当时预测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际进行,投资实际进度比预计进度有所延迟,直接减少了可抵扣税额;其次,受国家近年来控制投资过热的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企业投资减少;第三,东北地区许多大型技改项目在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投资,在7月1日以后才实施新政策,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得到抵扣。
  两年多的实践表明,试点工作平稳进行,管理措施得当,积累了宝贵经验。
  截至目前,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工作仍在平稳、有序地进行当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普遍表示满意,对实行的认定、审核等各项征管措施能够积极配合,整个试点工作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征纳双方没有出现较大的矛盾。
  同时,因试点政策不够完善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政策和管理问题,部分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需要在全国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时统筹考虑。从这一角度看,收集反映出来的问题并耐心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正是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和进展的标志之一。这些办法将为全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创造良好的征管基础,积累更多的经验,从而有利于全国增值税转型平稳、顺利实施。
  东北增值税改革已发挥积极作用
  东北地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虽然是中央为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出台的一项区域性特殊政策,却有着不同寻常的积极意义。
  减轻纳税人投资负担,引导投资行为。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因素,起着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能够鼓励企业进行投资和技术改造。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特别是资本密集型企业为数众多,率先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洼地”效应逐渐显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提高了本地企业的投资动力,另一方面也吸引了外部投资的进入。可以预见,随着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继续发挥,试点政策将继续发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热情,增加原材料需求,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的振兴。
  检验了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能力。2003年以来,我国出现了钢铁、电解铝、焦炭等行业投资过热现象,一些地方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的问题日益突出。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避免试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在确定试点行业的具体范围时,明确冶金行业的电解铝、石化行业的焦炭加工不纳入试点范围。而对冶金行业中的钢铁则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对现有钢铁企业只将达到限定生产规模以上的纳入试点行业范围。实践证明,试点政策既充分发挥了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又配合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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