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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登记
 

2007年01月05日 直属二分局 点击率:



1、登记范围: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勤奋路59号税务登记服务厅(原财干校内)或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7-8窗口。
4、需提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外经贸局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和出租方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的有效产权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章程或合同复印件;
(8)、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全体投资方有效证件复印件(单位投资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投资的提供居民身份证)。

5、注意事项: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6、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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