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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设立登记
 

2007年01月05日 直属二分局 点击率:





1、登记范围: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勤奋路59号税务登记服务厅(原财干校内)或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7-8窗口。
4、需提供资料:

  事业单位

(1)、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和出租方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的有效产权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

(1)、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和出租方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的有效产权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章程或合同复印件;
(6)、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应自领取事业法人登记证(含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6、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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